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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为何对肇事司机“精神病”鉴定恐慌

2015-09-08 09:23:39  来源:东南网综合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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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

9月6日,南京市交管局政务微博就“6·20”宝马案发布最新消息,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权威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受害者家属对此并不认可,或将申请重新鉴定。(9月7日《现代快报》)

释疑——

宝马司机“精神病”何以遭质疑

樊大彧

嫌犯王季进此前被以交通肇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其最高刑罚为7年有期徒刑,如果相关司法鉴定最终被法院采纳,他还可能获得进一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众质疑宝马案的司法鉴定结果,不仅出于“义愤”,也出于对自身安全状况的担忧。我国短时间内迅速成为“汽车王国”,然而整个社会与汽车相关的良性文化并未建立起来,道路交通参与者缺乏安全意识,近年来严重车祸频发,交通肇事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成为一些人减轻乃至不承担刑责的“免罪金牌”,公众身边的交通安全形势岂不会更加严峻凶险? 》》》阅读全文

公众为何恐慌一起“精神障碍”鉴定

王云帆

公众的恐慌在于,如果凭被鉴定人陈述有被人追杀等妄想,再加上利害关系人的辅证就可以证实存在“精神障碍”,会不会引发更多的嫌疑人群起而效仿?很多网民已在追问:鉴定人员对伪装的“妄想症”能否识别?又如何识别?有无相对客观性的确症依据?

鉴定人员被称为“法官之前的法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鉴定人员也会犯错,甚至也会腐败。鉴定的权威需要同行的肯定,也需要法庭质证,更需要对大众的关切给予有效回应。 》》》阅读全文

担忧——

精神鉴定能否左右南京车祸案

午光言

南京宝马肇事案因现场惨烈,备受社会关注。排除醉驾和毒驾的可能后,涉事公安机关公布了对肇事司机精神方面的鉴定意见,舆论再次哗然,公众质疑不断。

尽管案件还只处于侦查阶段,因司法鉴定对定罪量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公众对此尤为关切。毕竟,一旦确认肇事司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就有可能依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对肇事司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阅读全文

观点——

精神鉴定不能与司法裁判划等号

许辉

鉴定意见只是鉴定人对刑事责任能力作出的建议性判定,并不能与司法裁判划等号,并不能对法官产生必然的约束力。法官不可能也不应先入为主地信赖精神鉴定的效力,只有经过充分的庭审质证审查,结合被告人的精神病性质、程度以及与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关系等因素,最终决定是否对该鉴定予以采纳,以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即使肇事车主的精神障碍鉴定通过庭审质证得到了法庭认可,也并不必然地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对此规定是“可以”而非“应当”,法庭将结合行为人精神障碍的程度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紧密程度来裁量。也就是说,肇事司机以195.2公里/小时的速度闯红灯这一危害行为,与鉴定出来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之间,因果关系有多大,关系越大就越有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关系越小就越有可能不会“从轻或减轻”。 》》》阅读全文

建议——

“急性精神障碍”鉴定如何才能取信于人?

张松超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语境下,“精神障碍”鉴定是否科学准确,除了关乎具体案件的事实真相和定罪量刑,更关系到能否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如果相关司法鉴定结论不能充分取信于人,受害者家属和社会公众都对“精神障碍”鉴定结论心存疑虑,基于这一鉴定结论的司法审判,势必不可能“提高司法公信力”,也不可能让人们“感受到公平正义”。 》》》阅读全文

南京宝马案回应质疑应更有力

傅达林

专业化时代,知识也是一种权力,尤其是当执法需要借助知识权威时,更需要对知识权力本身进行规范、约束和监督。无论是精神病鉴定还是司法过程本身,都是专业知识判断,都需要遵从公开透明的程序法则,如果一味以专业知识权威自居,拒绝向公众开放,那么再客观公正的结论都可能遭遇被质疑的结果。在南京宝马案中,舆论一路盯住不放,并对鉴定意见提出疑问,无非是担心暗箱操作,会损害社会公正的底线,蚕食司法正义的基石。

因此,面对质疑,刑事执法不能放弃说理,专业知识判断亦不能放弃说理。化解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焦虑,增进当事方对司法结果的信任,传递司法公正的品格,都需要刑事执法机关在各个环节不断完善,恪守程序正义,以更加中立、更加透明、更加开放的程序推演,展现执法的无偏私。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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