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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营销太霸道,监管可不能“绕道”

2015-09-14 16:50:14 朱清建 张翼 柏文学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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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吸引眼球的游街

节假日和双休日,是广大商家促销宣传的高峰期,各式各样的广告宣传手段层出不穷,雇人举牌游街、高分贝音响连番轰炸……随之而来的堵塞、噪音等一系列问题也让不少市民感到困扰。连日来,记者走上街头,发现商家的“街头营销”无处不在。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不少沿街商家组织员工做操、上街头喊口号,虽然推广了企业文化,但没考虑到周边市民的感受。从某种意义上说,商家的这种营销模式有些“霸道”了。(9月13日《泉州晚报》)

“街头营销秀”, 玩坏了“街头营销”

朱清建

何为“街头营销”,它是一种商业营销手段,产品多是以新发明的生活用品,其新颖、实用,且价格低廉。它的营销核心价值在于产品本身的新颖性,按百姓的话讲,就是个新鲜玩意儿。利用人们的好奇心吸引顾客,而实用的价值以及低廉的价格则成为成功营销的配套措施。比如说,历史上走街串巷的卖货郎。

这些所谓的“街头营销”,是对“市场有竞争,营销有战术”之街头营销的亵渎,形式相似而老套,创意匮乏,一味地狂轰猛炸,营销目标性不强,而效果除了扰民,就是雷人了。

说到底,它们不过是一个秀,然而,因为秀的创意不足导致吸引力低下,故此,就采用扰民手段来吸引他人注意。“企业文化”包装下的夸张表演让人侧目,狂轰乱炸式的音响折磨着大家的耳膜,穿越繁华地段导致拥堵让人旁观……而从效果来看,人们都烦透了的东西,你还会对它有好感吗,还会去购买吗?恐怕答案是否定的。

对于近乎暴力的“街头营销”,应该对其划一道文明底线,一者,当地的城市管理部门要积极关注,并对这些所谓的“街头营销秀”进行规范,不让扰民的“街头营销秀”上街,如果接到市民举报,要依据城市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惩处。二者,各厂家要在广告设计上多下功夫,要依靠创意吸引市民,杜绝扰民,做好城市文明的加分者,而非抹黑者。

新广告法奈何不了“霸道”营销?

张翼

既然观众的这种“并不以为然”不难感知,为何有关企业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广告从业机构,老这么干呢?这可能牵涉的,是整个广告行业的品质以及监管机构的工作效度问题。

一些新成立的企业愿意给广告公司付钱,有些理发、美容行业等厚着脸皮天天占道做早操,吃准的就是潜在消费者会买账和旁观者躲远不说话的态度选择。一言以蔽之,如果这种行为引发公众情绪激烈反弹,如果像对扰民的一部分广场舞那样用综合立体的发声渠道去揭露和批评,岂会有它们的恣肆之地?

更为重要的,在整个行为发生的过程中,见不到监管者的声影。这也可能是不少人也对之躲避而已的原因,有关部门都不管,匆匆路人管它作甚?往者不可谏,但新广告法明文规定,户外广告行为,“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应该说对上述广告行为的违法性是很明了的,而且针对此类户外广告行为的监管主体,明确提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也就是说这不仅仅是工商管理部门的事儿,市政、市容、公安、安监、质监、文广等部门都应该管,只不过牵头主体应该是地方政府。问题是,明确的牵头人,对于长期存在的明显“扰民”的街头营销,为何就没一个部门出来管管呢?

商业噪声污染需纳入环境噪声治理

柏文学

商家要做广告招徕顾客,这无可厚非。但是弄出莫大噪声,干扰民众的正常生活,应当受到管制。众所周知,噪声虽然无形,没有可见污染物,但是对人生理心理的危害却是实实在在、真切感受得到的。

所以,国家是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作为控制噪声污染之依据的。然而,有关部门在管控工地、工厂、机动车喇叭之噪声污染取得明显成效后,没有再接再厉继续治理更广阔的噪声污染源。广场舞纠纷不断,至今没有权威部门发声进行规范,商家的各种噪声污染更没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规矩不到,方圆不成。和谐社会,是安静的社会。所有的噪声污染都应进行管理,商业噪声污染需纳入环境噪声治理,环保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城管部门需要联手解决,或拿出规范,授权城管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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