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黑”并举是表示惩恶扬善、两相兼得之意,但笔者认为,监管的主要责任是惩罚违规行为,在商业经营中,诚信守法是基本规范,是底线,虽然值得肯定,但张榜表彰则略嫌过。 多年来,商业诚信一直是热点问题,作为对策,许多地方近年采取了企业诚信“红黑榜”制度。河南济源市近日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了483个“红黑榜”名单,其中“红榜”名单343个,“黑榜”名单140个,此举引起了热议。许多网友为其点赞,也有民众心怀疑虑,但在这里,不妨换个角度来看。笔者认为,企业“红黑榜”不只是对企业诚信的考察,由政府主导的这一评价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政府诚信的考验。 企业诚信本来就与政府诚信有直接关联性。商业诚信缺失并非只是企业的道德问题,它是整个社会诚信问题的表征,政府权力是否规范运行更是重要因素。如前些年食品药品领域的失控,就与监管部门的权力腐败就有直接关系。而且,政府部门本就负有监管责任,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无疑就是给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打了负分。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红黑榜”制度是政府部门强化市场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积极举措。这个榜单一发布,两厢对照,善恶立现,鲜明而醒目,在对惩戒失信企业、提醒民众注意方面,似有立竿见影之效,对构建社会诚信也有一定推动作用。因此,如果这一制度能够坚持落实,且效果长久,则不但使商业诚信大有改观,也会使政府形象“阳光”起来。 但这一制度也可能存在某些风险,它将使政府诚信也同样面临考验,对此不可不察。 首先,“红黑榜”既体现了管理部门的责任,也强化了管理部门的权力。“红黑榜”当然并不能取代的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和法律惩罚,它所突出的是一种公开“宣示”的效果。如果此种“宣示”效果不大,则说明这一制度本身就无多大意义,而如果“宣示”效果突出,这就使管理部门在一般的监管措施之外,多出了一个制约企业、影响民意的重要平台,那么,对这种监管权力的监管就格外重要了。如果该上“黑榜”的企业千方百计求不上榜(可以想见,此举相当符合这类企业的风格),而其它未违规的企业则千方百计求上红榜(相当无奈,谁让它成了广告牌呢?),那么,“红黑榜”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很大空间。如果对此缺乏有力的制约,那么,管理部门就可能把自己排上“黑榜”。 其次,从“红黑榜”的操作来看,也可能会产生一些消极影响。“红黑”并举是表示惩恶扬善、两相兼得之意,但笔者认为,监管的主要责任是惩罚违规行为,在商业经营中,诚信守法是基本规范,是底线,虽然值得肯定,但张榜表彰则略嫌过。而且,大量守法企业难以尽入红榜,这一榜单的标准远比黑榜难以操作。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品牌的竞争,显然,红榜对此会产生干扰作用,对未上榜企业也不太公平。 所以,在“红黑榜”之外,管理部门还需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上拿出更可靠的办法来。 刘国强(四川外国语大学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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