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中上几个高档菜,认为是对上级的‘尊重’”。贵州省织金县水务局一名副局长因超标违规接待被免职,局长在电视上公开检讨。(11月10日 中纪委网站) 副局长超标款待上级,作为局长,或许是明知而未约束,或者根本就是拍板同意。身为分管财务与接待的副局长因此而上演超标款待闹剧,也许就是当下一些官场上的真实再现。双方因此而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应该是加强党纪管理的必然结果,怨不得别人。 有句话叫做出来混的,总是要还的。还有一句话叫做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身为一局之长,对于单位内部的事务,应该负有“班长”责任,而不能做“甩手掌柜”。倘若放在之前,副局长超标接待,被处分的或许只有副局长一人,即便局长有错,或者是局长纵容、主使,也在“舍卒保车”中只处分一名副局长。这样的结果就是,“两个主体责任”被小而化之,当主要负责人缺少了责任约束,只会让其下属更多的成为“恶人”和“替罪羊”。 上行且下效。局长没有对副局长超标款待进行有效约束,就有可能给单位下属造成误导,从而形成涟漪效应,上梁不正下梁歪,直至一个单位整体作风的涣散与恶化。 今年以来,各级纪检部门对“两个主体责任”的追究力度明显加大。“太平官”、“老好人”不再是官员保证其自身安全的铁律,反而是一些官员自己挖出的“陷阱”。从交通运输部长江航道局、福建省厦门市环保局再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等8个单位负责人,因未履行好“两个主体责任”而被给予党纪处分就可见一斑。 一个单位,实际上就是一个工作团队,需要有团队精神。一个单位,也是在践行首长负责制。因此,对于副局长“吃香的喝辣的”,超标准接待,局长虽有委屈,也脱不了领导失误、约束不力的干系。就像《西游记》一些剧情里,孙悟空犯错,作为师傅的唐僧自愿领受为师管理不严的处罚一样,局长与副局长,甚至是局长与科长、科员之间的管理责任,都不会因为层级的差别而有所出入。 局长为副局长超标款待收拾“残局”,仅是众多“两个主体责任”履行不力的一个例子,当以其为戒。有多少官员会汲取此等教训,只能在现实中来检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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