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患者从飞机送到救护车上,这一段不长的距离,不是空乘人员和急救人员都可以推卸责任的“空白地带”,而是双方必须共同参与、协同履职的“责任重地”,任何一方如果袖手旁观,都是典型的失职渎职行为。 中国南方航空CZ6101航班11月9日由沈阳飞往北京时,乘客张先生突发腹内疝并急性肠梗阻。飞机落地后,空乘人员与地面的急救人员为谁该抬乘客下飞机发生争执,张先生被迫强忍病痛,自己爬出机舱并爬上救护车。事件曝光后舆论哗然,南航公司日前派人登门向张先生致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急救中心也发出致歉信。(相关报道见A11版) 凛冽寒风中,面对空乘人员与急救人员互相推诿争执不下,身患急症的张先生只能自己半蹲半爬下了舷梯,然后爬到救护车的担架上,这是让人何等心寒的一幕?孤立无助的张先生内心有多么凄苦绝望,没有类似恐怖经历的人大约都是难以想象的。经过这几天媒体的追踪报道与不懈诘问,这起事件的全过程和相关方面的具体表现都已逐渐明了,虽然张先生放弃要求追责和索赔的权利,南航公司和首都机场急救中心也向张先生表达了歉意,但是,有关方面调查事实、追究责任不能就此匆匆了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督促南航公司和首都机场进行深刻反思,全面认真改进工作,坚决避免类似事件重演。 按照南航方面的说法,救护车上的医护人员上飞机后,机上的急症患者就完全交给医护人员处理,空乘人员不能随意搀扶病患,应该由医护人员判定情况,并把病患抬到救护车上。首都机场医院和急救中心人员的说法则是,凡飞机上发生的事情应该由航班工作人员负责,旅客在飞机上突发急症,应该由航班工作人员搀扶或者抬上救护车。单看双方任何一方的意见,似乎都不无道理,然而,无论是严格比照有关航空服务和院前急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从当时抢救急症患者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都可以非常清楚地认定,一方面,机组人员有责任把乘客安全转移给地面医护人员,由医护人员予以紧急妥善处理;另一方面,急救医护人员应当用专业设备搬运、护送患者就医,将重病患者抬上急救车是急救人员的基本职责。 也就是说,将患者从飞机上抬下舷梯送到救护车上,这一段不长的距离,不是空乘人员和急救人员都可以推卸责任的“空白地带”,而是双方都必须共同参与、协同履职的“责任重地”,任何一方如果袖手旁观,都是典型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空乘人员和急救人员都有责任将张先生送下舷梯送上救护车,双方却都坚决不肯动手哪怕扶张先生一把,除了双方想当然地认为不该由自己负责,另一个很具体的原因是,由于舷梯上很滑(可能有薄冰),双方都担心在抬张先生下舷梯时可能出现闪失,自己不参与反而能够免除责任和风险。这种“因为怕担责干脆不出手”的心理,有点儿像大街上老人摔倒无人搀扶的情形——有些人之所以不敢搀扶老人,是因为怕被错认为撞倒老人的肇事者,怕惹上说不清道不明的麻烦。实际上,这两种情况的性质完全不一样,路上见老人摔倒不予救助,这种见义不为的行为应予以严厉的道德谴责,但未必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而空乘人员和急救人员互相扯皮推诿,不把急症患者抬下舷梯并抬上救护车,已不是什么“见义不为”的问题,而是不折不扣的失职渎职行为,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公权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而言,恪尽职责永远都是第一要务,推卸责任永远都是可鄙可耻的行为,即便履行职责中出现失当失误,也可以从轻追责或得到宽谅。有些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的服务人员,因为害怕承担责任和风险而选择不作为,其结果往往反而造成责任事故,甚至酿成重大祸患。所有公职人员和公共机构服务人员都必须明白一个道理:有职必有责,履职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越是害怕担责而放弃职责,就越是要依法依规严格追责,任何职责在身的人都不能逍遥于责任之外。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