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多。(厦门日报资料图片) 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对风貌建筑捐赠人实施奖励,是政府部门的法定义务。政府受捐后,对风貌建筑进行妥善保护才是关键。 风貌建筑是一个地区历史文化、民俗传统或者自然风貌的载体,具有典型的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因此极具科学价值和旅游价值。受历史原因影响,风貌建筑大多以传统民居的形式为个人、家族拥有。受居家和个人保护意识的制约,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很难开展,破坏现象十分普遍,难以发挥其科学价值和旅游增值作用。法律和政府鼓励所有权人捐赠行为,目的很明确,就是方便管理和保护。 但是,风貌建筑到了政府手里,并不能纾解人们对风貌建筑保护的担忧。长城遭受毁坏,大量古建筑消失,名人故居改为经营场所,政府部门在保护历史文物建筑中的不作为,使人们不得不对受捐风貌建筑也忧心忡忡。面对大量历史建筑被毁,政府大多异口同声——资金有限,人力不足。背后的追责往往羞羞答答。 政府接受风貌建筑捐赠后,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强化政府保护责任。一是建立风貌建筑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懒政惰政、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据文物保护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严厉惩处。二是政府确保财政拨付,严肃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旅游收益用于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维修,严查贪污腐败行为。三是依法确保捐赠人的回收权。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与受赠人应当签订捐赠协议。法律要鼓励捐赠人将回收意愿写进协议。当捐赠人发现政府在风貌建筑的保护上存在重大责任问题时,可以终止捐赠,依法回收。 短评: 捐赠历史建筑可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 让历史风貌建筑产权更多实现让渡,恐怕还需进一步完善激励制度。一者,这个激励中奖金额度如何确定。捐赠是公益行为,过低恐难于起到激励作用,过高则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关键是如何做到公益与奖励的平衡;二者,这个激励手段仍显单一。在西方不少国家,对于捐赠文物的个人和团体都有大幅度减免税收的制度,此举既可以减少政府奖励带来的财政支出,也可给捐赠者实惠,起到捐赠目的。这方面,虽然国家法律规制还没有明确依据,但并不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地方不可以率先破冰。(茅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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