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维权莫成有关部门“踢皮球”表演
2015-12-21 08:07:3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8天时间,5个部门,无数电话,有关部门以种种理由“踢皮球”,消费者尹小姐为了退掉一个在网上购买的假名牌耳机,可谓是费尽了工夫。虽然,尹小姐的坚持最终获得了胜利,但却再次暴露出网购者维权成本高的老问题。“谁来保障网购者的权益?”依旧是一个待解的难题。(12月20日《北京青年报》) 尹小姐欲退货的这款“魔声录音师耳机”,高度疑似“假冒”。尽管货款尚存第三方网购平台,且平台也具有最终判定权,但前提是须提供“商标权人的假货鉴定报告凭证、政府部门提供的认定报告”等多达6项证据,不然,平台将在7日后将货款支付给卖家。看来,网上购物,确实方便快捷,鼠标一点,下单、付款、确认,一键搞定。但当收到疑似假货时,退单可就没那么容易了。 殊不知,更难的还在后面:在尹小姐网购维权的过程中,工商局推给网监局,网监局推给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推给质监局,而质监局则表示对鉴别“品牌真伪”爱莫能助。无奈之下,尹小姐只好又拨打消费者维权热线,但工作人员再一次将“皮球”踢给了生产厂家。就这样,原本消费者的正当维权却似成了一场有关部门8天7夜“踢皮球”的“表演”。 按说,这样的“表演”不该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受理消费者投诉的主体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也就是说,帮助消费者维权,首属工商局职责,况且还为此专设了网监分局。因而,工商局在受理尹小姐投诉的过程中,先是推责于网监局,继而又“摆渡”给生产厂家,应属明显失职。 尤让消费者为难的是,除了互相推诿外,包括有关部门及网购平台在内,都毫无例外要求消费者在投诉时“自行举证”。而这显然是“强人所难”:消费者与商家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加之网络交易的匿名性及异地性,往往让他们处于弱势,靠一己之力维权实在太难。因而,作为消费者在遭遇侵权时最有效、最便捷的求助机构,工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有义务、有责任为之排忧解难,而不是一推了之,这也算是起码的职业良知吧。 诚然,在现有条件下,单凭工商局一家,应对网购维权自是力所不逮,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受理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后加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原因。不过,与这些“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譬如,网监局介入、质监局鉴定、生产厂家鉴别等,则应由工商局出面对接,而不该一味让消费者“跑路”。 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之所以“踢皮球”,除了在市场监管中偏重于充当“仲裁者”,而忽略了“执法者”的角色之外,自身力有不及也是一大原因:面对瞬息万变的网购市场,或“独木难支”。因而,不妨效仿“110”报警平台的作法,将消费者热线“12315”升级为以工商部门牵头、涵盖网监、质监等相关部门在内的一体化调度指挥中心,犹如把原本分散的力量聚成“铁拳”,岂不更有力么?当然,再科学、合理的联动方式,都需要相关部门的主动参与。因而,相关部门转变态度、改善作风,应是前提。 历时8天,跑了5个部门,打了无数电话,尹小姐终于如愿退货。但接下来举报售假店铺又继续遭遇两地警方“踢皮球”:当地警方要求到卖家所在地举报,而对方又把“皮球”踢回当地。笔者担忧,似这般推诿之风常“刮”,不知道下一个买到假货的消费者,还会不会再看到这番“表演”?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