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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短命”的原因究竟在哪?

2015-12-21 08:20:12 孟木二梓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天津本地媒体近日曝出,“名门广场”和“水岸银座”两个问题楼盘将会被拆除,涉及业主超过万户;仅仅一个月前,西安市一座1999年封顶的118米高楼被爆破拆除,成为“中国第一拆”;几乎同时,郑州一座2010年建成的天桥,因与当地地铁工程存在矛盾,被整体拆卸。(12月20日《无锡日报》)

在短短两个月内,就有3个成本巨大的地标性建筑“倒下”,这种拆了建、建了拆的闹剧不仅让人错愕,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其所造成的浪费更是触目惊心。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估测,“十二五”期间,我国每年拆除的建筑面积约为4.6亿平方米,按每平方米成本1000元计算,每年因过早拆除房屋导致的浪费就有4600亿元之巨。

实际上,这个4600亿元的浪费,只是算了当初建设的那本账,如果再加上拆迁和重建的费用,所造成的浪费显然远远不止这个数字。为什么一个好好的建筑非要人为提前结束它的“寿命”?不少人包括一些专家和舆论都普遍认为是因为权力太过任性,城市建设规划在当官的手中就像一个面团似的,可以任意捏来捏去。

毫无疑问,这一分析确实很客观,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建筑“短命”的问题所在。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不过是表面现象。事实上,对城市规划的变更、建筑的寿命,我国现行法规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比如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就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又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明确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到100年。

由此可见,所以会出现这种任意改变规划和建筑“短命”的问题,原因并不在于没有法律法规的制约,而是在于对这种违法行政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惩处规定。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强调要依法行政,可对那些违法行政的行为却始终没有出台相关的处罚规定,如是,官员违法行政根本无需付出代价,类似建了拆、拆了建的闹剧自然会频频上演。

这种乱改规划、人为造成的建筑“短命”现象贻害甚大,不仅使城市建设陷入无序混乱和反复大拆大建的恶性循环之中,更造成国家和社会财产的巨大浪费,同时也使政府在老百姓中留下了铺张浪费、挥金如土的负面形象和影响。更重要的是,现在有些地方已然把 “短命”建筑当作牟利和敛财的手段,再放任不管势必会影响我国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窃以为,当务之急是有关部门必须坚决叫停乱改规划和人为造成建筑“短命”的行为,并加强对拆除建筑的监管,首先应建立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和追溯制,规定无论是谁,也不论事情过去多久,只要没有依法依规变更规划、拆除建筑就坚决一查到底,对负有责任的官员进行严厉的问责,做到该撤职的撤职,该绳之以法的绳之以法,这样不仅使依法行政有了刚性的监管制度,让依法行政真正落地,也加大了官员违法行政的成本,令其不敢为、不能为;其次,建立科学严格、公开透明的建筑拆除机制,对那些质量确实有问题的建筑实行拆前公示,将建筑存在的问题、潜在的危害、专家的意见和第三方独立机构的调查结果公之于众,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在取得各方共识、达成一致后再行拆除。这样双管齐下,不仅能确保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也能给任性的权力套上一个紧箍咒,使建筑随意“短命”成为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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