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报道,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看守所及其上级部门因为同一事件接连被举报。第一次被举报的是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雷荣辉。在接受了社会人员何良贵一条软中华香烟后,2015年5月2日晚,雷荣辉私自将社会人员何良贵和一名女子“露露”带进了看守所。在看守所的伙房内,服刑人员、32岁的何玉玲(男)接受了“露露”的性服务。 事后,有知情者向上级部门举报了雷荣辉。警方调查认为,雷荣辉利用在看守所值班时的便利,收受社会关系人的香烟,非法安排留所人员“会见”,特别是安排“社会失足女青年”在看守所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雷荣辉同志的行为已构成违纪——是违纪,而不是违法,更没有涉嫌犯罪,因而,雷荣辉还是“同志”。记者所看到的警方内部处理材料上就是这样写的。雷荣辉因此所受的处罚是:免去东乡县看守所副所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 但是,有律师质疑:普通人介绍容留卖淫都涉嫌犯罪,为何雷荣辉只是违纪?而且雷荣辉将何良贵和“露露”私自带进看守所,已经涉嫌玩忽职守,有涉嫌犯罪的可能,与“违法”的标准完全吻合。即使仅仅符合“违法”的标准,此事也不该限于“内部处理”。女子“露露”因此事所受的处罚是拘留,比雷荣辉同志所受的处罚要重。但是我们以往所见的同类案件处理中,组织和容留卖淫者所受制裁要比卖淫者重。这是不是“内部处理”给雷荣辉带来的好处? 如果不是有知情者举报这个处罚畸轻的“内部处理”,大部分“外部人”还不知道,事涉法律,关乎公共安全,居然可以“内外有别”。 “内部”不是法外之地,事涉法律而避开法律程序作“内部处理”,实质上是法外施法,架空法律,戏弄法律,为法治国家所不容。雷荣辉案,是不是违法行为“内部处理”的最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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