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政法部门对大量行贿官员在处理上“不留痕迹”,才让组织部门考察任免行贿干部时“不掌握其行贿情况”,使“带病”提拔重用官员成为可能,使“前腐后继”无法有效遏制。 13日,一则关于河南许昌鄢陵县“给落马县委书记谢连章送礼的官员们个个都还在”的网帖引发热议。记者调查证实,谢连章案判决书中提到的部分“送礼”官员的确仍在位,有的还升任要职。许昌市委组织部回应,由于谢连章案涉密,法院判决书公开前组织部并不掌握相关官员行贿一事,2015年前就已完成任免调动。 从表面上看,本案是官员任用选拔不够科学和透明的问题;但从实质上讲,是个别地方在反腐过程中适用法律不严,对行贿官员的处理过于宽容了。 首先,许昌市委组织部的回应就有商榷之处。腐败干部不是一两天炼成的,本案中涉案的杨某在2001年7月至2013年5月间,先后18次向谢连章送礼共计13.5万元现金,2002年底即“在谢连章的推荐和同意下”被提拔为副县级干部。而在2014年1月谢连章落马后,杨某反而提升到县委常委的班子。那么,谢连章落马后近一年内,许昌组织部门对谢提拔杨的经历是否掌握和有所忌惮,考察的公示工作是否存在走过场,都应好好检讨一番。就此,所谓的“许昌的任何官员任免都是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的,不存在违规行为”,恐怕也经不起推敲。 当然,涉及行贿犯罪而不予问责,就不是组织部门考察不周而是政法部门执法不严的问题了。依据当时的刑法规定,行贿罪的追诉起点才1万元;若给党政领导行贿,不满1万元也可以问罪。列入谢案判决书中的行贿人都达到了入刑标准,但没有一人入刑,刑法关于“行贿罪”的规定被彻底架空了。例如本案中杨某的行贿数额已达13.5万元,远远超出追诉起点。当时的刑法确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杨某是否“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不得而知;就算存在此种情况,恐怕也应是“减轻”而不是“免除处罚”;即使检察机关适用“免除处罚”(酌定不起诉),至少也应提出司法建议,由主管机关对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吧。可本案的结果是,除判决中作为“污点证人”提到一笔(还得用杨某、陈某来保护他们的“隐私”),行贿官员没有遭受任何法律后果。 正是政法部门对大量行贿官员在处理上“不留痕迹”,才让组织部门考察任免行贿干部时“不掌握其行贿情况”,使“带病”提拔重用官员成为可能,使“前腐后继”无法有效遏制。对此,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针对各界广为诟病的对行贿者问责少的现实,去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作了重大修改,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一般情况下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期待今后该修改内容得到扎实执行,行贿官员不受刑事追究的现象大大减少,“没有任何法律后果”的现象彻底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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