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制办日前公布《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深圳市法制办指出,此举是为了倡导自救互救,使事发现场的“第一目击者”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无后顾之忧。 没有谁会愿意面对急危重伤病人员无动于衷。但近年来救人反被讹的新闻偶有出现,让有的目击者不敢救人、不愿救人。深圳拟通过地方立法规定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免责,让愿意做好事的人敢于做好事,有利于解决“不敢救”的问题,赢得网民点赞。 鼓励现场目击者积极施救,无疑将为急危重伤病员带来更多生的希望。面对突发事故或疾病,实施急救的最佳时间大多是病发后5分钟至10分钟,在此期间及时急救可使伤残、死亡率减至最低。不过当下多数城市都面临院前医疗急救资源配置总体严重不足、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存在盲区、交通拥堵等状况,使得医院救护人员很难在急救“黄金时间”赶到现场开展救治。因此,现场自发急救的重要性凸显,可以创造进一步抢救的有利条件。 当给予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以法律保护后,急救知识和急救水平就成了急救成功与否的关键,普及提高急救知识和技能就得紧紧跟上。据不完全统计,发达国家和地区医疗的急救培训普及率比较高,医疗急救培训使其医疗意外所造成风险概率大大降低。而目前国内的医疗急救培训普及尚在初级阶段,成为制约院前急救成功率的瓶颈。 随着城市人口数量继续增长、老龄化趋势明显,各种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有可能增加。有关部门应当注重组织、鼓励更多的人员学习急救知识技能,提高普通市民的急救水平。学校、商场等人群密集场所单位、从事高危作业及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也应当组织员工参加急救知识培训。多管齐下,长期坚持,才能让愿意救人的好人能成功地救人。(福建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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