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陕西盐亭县13岁单亲家庭女孩梁颖因患癌症晚期且家庭贫困,引起广大爱心人士关注,大家纷纷捐款,仅有账目可查的捐款就达到11万余元。梁颖的父亲、爷爷在接受善款时曾承诺,如果梁颖治疗效果不佳,他们将捐出余下的爱心资金,给其他需要救助的患者。今年1月14日,梁颖病重不治去世。有细心的爱心人士发现,当初的捐款并没有用完,于是联系梁颖的家长,但被告知不愿意退钱。随后,当地社区也介入做工作,同样被告知“没钱了,不退”。于是,一场捐款后的退款风波在盐亭发酵,并引发网友激辩。 梁颖的父亲、爷爷在接受善款时曾承诺,捐出余下的爱心资金,直到今天他们还承认当初的承诺。相关部门“希望梁家退4万元,是要捐给镇上一名患尿毒症的5岁孩子使用,这也是让爱心继续传递”。梁家先是答应后又食言,自然会受到爱心人士的诘问。事实上,公众舆论对其食言而肥予以道德拷问,倒也在情理之中。 见义勇为,扶危济困,“爱心需要传递”,知恩回报,既是社会公序良俗,也是每个公民理当恪守的公共道德。梁家对社会回报的办法,就是履行此前承诺,退回剩余善款以帮助其他亟待救助的病人。可梁家却决意食言,甚或如梁父所说“真的没钱了”。我赞成一则当考量梁颖父亲和爷爷奶奶既往的艰难和今后的困苦,二则当理解他们刚刚失去亲人的悲伤与痛楚,真的不便给予他们过多的责难,甚至穷追猛打。再说,既然善款已捐赠,财产已实现了转移,梁家所做的仅仅是口头承诺,若将问题升级对簿法庭,其结果只会两败俱伤。 问题在于,类似的民事纠葛早非个案。要有效解决此类捐赠后遗症,除了道德的拷问,亟待建立一套爱心捐赠之科学、高效、低成本的运作与监督机制,通过契约规范以约束双方的行为。一是将个人的捐赠行为上升到公开的组织行动。比如此次就有不少人通过银行卡号、微信等直接转账给梁家。既是私下操作,就很难约束受赠方对善款的使用。一旦出现矛盾纠葛,因缺乏有效证据自然难以维护捐助者的权益。若是由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政府社团先接收个人捐款,然后统一转交受赠人,并由中介组织负责善款的监管,则可避免个体监督乏力的难题。 二是由公众信得过的慈善公益组织负责接收个人捐款、赠予及监管事宜。通过专业性运作和全程跟踪管理,在提高社会捐助效率的同时,亦可提高自身的公誉度,有益于慈善公益组织的发育成长。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的《慈善法》草案修改稿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说的也是这个意思。 三是由口头的约定变成赠予合同,明确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的责任,一旦受赠方违约,即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与救济。作为专业的慈善机构,显然更精通此道,得心应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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