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的组织,中共一大党纲明确提出实行委员会制。所谓委员会制,就是一种集体领导的组织模式,推选若干委员来履行组织的职责。“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 “委员会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同一地方设有五个委员会时,应由全国代表会议委派十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如上述要求不能实现,应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英文稿此条为:“在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已成立五个以上地方执行委员会时,应选择一适当地点成立由全国代表会议选出之十名委员,组成之中央执行委员会。如果上述条件尚不具备,应组织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应需要。”)。这些要求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就是要党员组织起来,并根据党员的人数多少,决定组织的规模和分工。 关于党内的监督,中共一大党纲提出了严格的监督制度。“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这就清楚地说明,上级监督下级,监督的内容至少包括“财务、活动和政策”三个方面。不仅党员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在上下级之间,在党员和组织之间,也需要监督,特别是下级要接受上级监督,党员要接受组织的监督。可见监督的内容是多方面的。 关于党的纪律要求。中共一大党纲第六条要求:“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保守党的秘密,这是当时党处于秘密状态下对每个党员的纪律要求,也是党员必须遵循的义务。决不能疏忽大意,更不能信口开河,否则都会给党和自己造成损失和危害。 党的组织如何活动,要制定相应的规则。为此,中共一大党纲在谈到地方委员会时指出:“执行委员会的章程另订”。在谈到中央执行委员会时提出:“关于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和组织细则另订”。这说明,中共一大对执行委员会这一组织的工作高度重视,所以提出要对其另外制定细则。而这里所说的地方和中央执行委员会都要有另订的章程。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地方一级是组织的基础,中央一级是组织的核心。没有基础不行,没有核心也不行。所以,共产党的组织建构是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个完整的系统。不光中央有执行委员会,各级组织也要有执行委员会,才能把党的代表大会制定的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加以落实。以后发现“执行委员会”的称谓对组织的职能和职责似乎有所限制,容易被理解为只是被动的“执行”。于是去掉了“执行”二字。事实上各级组织确实不光是“执行”的问题。特别是中央一级,在党的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党的中央机关还有制定政策的问题。即使在地方一级,也不光是死板的单纯的“执行”问题,还要有创造性、创新型的问题。于是,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直接称为“委员会”而去掉“执行”二字了。 中共一大党纲还非常注意其权威性。它明确规定:“本纲领须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始得修改”。这在实际上就排除了这样的可能:不足全国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的同志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