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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资格审查不能流于形式

2016-07-25 07:38:44 朱恒顺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邢晓宇   我来说两句

【许多地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还有待加强,其主要问题在于程序不够完善。因此,应当尽快对选举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对代表资格审查程序和责任进一步细化,把好代表“入门关”。】

据报道,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芝旭,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曾涉震惊全国的慕马大案,多次行贿沈阳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人,但刘芝旭不仅全身而退,还当选了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人大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而刘芝旭早在十几年前就曾涉慕马案,其中部分行贿行为也为法院审理认定,而此次被查又或与此前辽宁发生的贿选案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他依然成为辽宁省选出的百名全国人大代表之一,的确值得反思。

需要反思和追问的至少有两点。第一,是谁提名他为代表候选人的?根据选举法,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不知当时介绍情况的这个人是谁?推荐人又是谁?第二,对刘芝旭的个人情况是否进行了认真审查?依据法律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问题来了,有关单位是否认真核实过刘芝旭的个人情况?

今年恰逢地方人大换届选举,明年全国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也将展开,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我们必须未雨绸缪,提前打好预防针,填补相关漏洞。

首先,要完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责任。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依法提出代表候选人时,必须事先对拟提名人选进行认真了解和考察,只有对确实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员,才能提名候选人。对于提名过程中失职渎职的,应当考虑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其次,要强化代表候选人的公示和信息公开程序。对于提出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请公众监督。对于公众提出相关证据或线索认为有关候选人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依法进行核实,并作出结论。

再次,要完善代表资格审查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从目前的情况看,许多地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还有待加强,其主要问题在于程序不够完善。因此,应当尽快对选举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对代表资格审查程序和责任进一步细化,从而履行好责任,把好代表“入门关”。

本报特约评论员朱恒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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