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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家事案件审判专业化改革方向

2016-07-29 10:16:50 吴学安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机制,对于完善国家审判体系、解决家庭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我国素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家事纠纷向来难于化解。7月27日,北京二中院启动“三师一团”模式,借助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律师等专业型人员在矛盾化解方面的优势以及“百姓评理团”的大众参与,在诉讼的前、中、后期以不同方式,参与法院部分家事案件的审理,期望破解这一难题(7月28日《北京青年报》)。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等一百个左右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据了解,此次改革试点的工作机制主要包括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工陪护及儿童心理专家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家事审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探索家事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解决方式等。推动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有效社会合力,切实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婚姻家庭关系是基础社会关系,家事纠纷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影响是很大的。现在大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通常是出现婚姻危机,这就决定了在家事审判改革中,要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增加一个新的职能,即修复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家事案件特殊性要求必须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家事案件有其独立的特点,具有高度的身份性、公益性和专业性特点,不仅需要有与之相对称的诉讼程序,而且需要有相应配套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才能适应此类案件的审判需要;另一方面,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是司法发展的大势所趋。长期以来,我国家事案件统一由民事法庭审理,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对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关注不够。在司法实践中,家事案件被错误地视为“婆婆妈妈”的琐碎争议,许多民事法官对家事纠纷的理解和判断存在简单化倾向,对案件处理过于粗糙,影响家事审判效率。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家事审判模式进行专业化改造,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家事审判。

现代社会,随着专业分工精细化,社会纠纷也出现专业化和复杂化发展倾向,而在相对笼统的审判机构中,法官的业务能力难以形成专业分化,这势必会影响对一些十分专业纠纷的判断与处理。在这种背景中,在原有审判机构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纠纷的密集程度分化出相关的业务审判庭,将有助于各类专业化纠纷的解决。所谓家事审判的专业化涉及三个方面,即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审判人员的专业化和审判程序的专业化。现阶段根据家事纠纷的种类、特点和数量,适时成立专业化的家事审判机构不仅能更好的实现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实质正义和综合效益,而且还能有效地保护家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发挥司法的社会功能、促进司法自身的壮大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机制,对于完善国家审判体系、解决家庭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无论是从现有家事案件的数量看,还是从家事案件的实际案源看,其数量之多、范围之广,完全需要设立一个专门审判机构进行处理。同时,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后,还可以适当扩大一些案件的审判范围。如对一般家庭暴力,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发出人身保护令,责令悔过或批评教育,预防家庭暴力升级为刑事案件。家事审判庭还可以扩大到包括涉及婚姻家庭的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在内的一切婚姻家庭案件,实行家事案件综合审判。至于对非诉婚姻案件的法律服务或调解,其工作量就更大了。比如,为了防止配偶一方提前转移财产,探索审前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家事案件案后跟踪、回访及帮扶制度,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探索设立专业咨询和辅导机构,协助家事案件的审理,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相关专业服务;探索建立反家庭暴力的整体防治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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