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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工伤 “48小时之限”成为生命之限

2016-09-07 08:34:59 苑广阔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深圳某厂女工脑死亡后家属仍坚持治疗但终告不治,要求认定工伤,结果因超过法定抢救时限遭人社部门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按照现行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脑死亡后如果家属坚持继续治疗呢?

程女士在自己工作的车间突然晕倒,送医抢救之后一直没有苏醒过来,最终被医院宣布死亡。而在抢救的过程中,医院曾经劝告家属放弃抢救,而家属却不愿意轻易放弃,坚持抢救。按理说家属的选择也是人之常情,毕竟他们面对的是三个孩子的母亲,是自己至亲至爱的人,哪怕有一线希望,他们都不愿轻易言弃。

但是让逝者家属没有想到的是,当初的这种坚持,却为以后权利的维护埋下了隐患,并且最终输掉了工伤认定的官司。失去了工伤认定的资格,不但意味着在随后企业给予的赔偿款上将和工伤赔偿有着巨大的差距,而且在医院抢救期间的治疗费用,也很可能会由自己来承担。

当地人社部门拒绝认定程女士工伤死亡的依据,以及法院作出家属败诉的依据,都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在第十条(一)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所以不符合《条例》规定,由此认定程女士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而认定工伤后死者家属将能得到40万元-50万元的赔偿,不能认定则只能拿到3万元到4万元的非工死亡赔偿。这种赔偿数额上的巨大差距,只能把死者家属逼入要积极抢救“保命”,还是放弃抢救“保工伤赔偿”的二选一难题上。对家属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残酷的选择,正如死者程女士的丈夫在写给法院的诉状中所表示的那样,“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 尽早让亡妻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但如今的法律规定,客观上确实有可能导致这样的结果,也意味着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在有些时候可能会成为生命大限,会成为挽救生命之限。

应该说,国家法律之所以规定工伤“48小时之限”,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一时间限制却造成了新的不公平。尤其是随着“过劳死”“猝死”等医学和法律上界定不明的情况日益增多,一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却因为“48小时”的限制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不但死者家属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一般人从常理角度来看,同样会对这样的规定充满质疑。

当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出现了矛盾,尤其是当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是否需要“修法”就应该提上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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