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于是引起舆论鼎沸。
确实该为“惩戒”教育正名了
常青村
管理学生的规章中出现“惩戒”二字,为何引起关注和争议?这是因为我们已经长久不见这个词用于教育管理学生了。专业人士分析说,“惩戒”这个词一直未出现在全国或者地方的法规中,此次青岛《办法》中明确了惩戒学生,具有“吃螃蟹”的意义。但在许多人看来,惩戒学生,不仅在理论上是不对的,在实践上也是不可以的,似乎教育学生除了用爱心去感化,任何惩戒都是违法的、不科学的、应该禁止的。
对于惩戒教育,我觉得近年来我们走了一个小的“之”字形。过去上千年,我们的传统就是主要靠惩戒教育“当家”的,所谓“不打不成器”、“小树不修不成材”、“棍棒底下出孝子”这些古训都强调了惩戒的育人作用。但是后来发生了一个转变。由于实行计划生育,催生了大量的独生子女,父母对独生子女的溺爱让他们成了“小皇帝”。谁还能批评和惩戒“皇帝”?而且,一旦孩子被惩罚出了什么问题,谁担当得起?正是在这样的大气候下,“惩戒教育”渐渐式微,代之而起的就是“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快乐教育”了,“惩戒教育”甚至被认为是无能的表现。
人们之所以不赞成“惩戒教育”,是因为一个误区,他们把“惩戒教育”误以为就是“体罚”。事实上,许多不适当的惩戒惩罚教育其本质正是进行了体罚,而真正好的“惩戒教育”几乎与体罚无关,而是一门科学,需要讲究技巧,例如,要坚持实事求是,和说服教育相结合;要以爱心善意作为惩罚的出发点;要掌握惩戒的时机、心理、方式、数频、强度、步骤等。美国加州Dann中学的做法很有借鉴意义。该校规定,凡是没有正当理由的迟到或早退就扣3分,凡是无故缺课就扣5分,吃饭迟到也要扣2分,而当违规分值达到5分,就要在周五的晚上8点至10点到指定的教室自修。这对于期待周末狂欢的学生来说是非常难过的事。
现在,我们终于把惩戒教育写在学校管理的规章上了。从舆论看,似乎没有人反对惩戒教育的存在,只是希望进一步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以及明确恰当的惩戒方式,这当然是非常必要的。但现在的问题是,规范而科学的惩戒办法从哪里来?教育主管部门也不能在家里拍脑袋想出来,还是要靠各地学校进行试验和探索,然后才能形成规范的制度。山东省当然也应该率先进行探索,在实践的基础上出台初步的规范,这个过程显然不是一蹴而就的。甚至最后应该由教育部根据全国的实践,针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制定惩戒惩罚学生的具体方式,由学校和老师对照执行,从而取缔那些奇葩的惩罚措施。
据说,新加坡也经历过一个惩戒学生的过程。2007年,新加坡发生多起教师涉嫌胡乱体罚学生的风波,例如,砂拉越州诗巫一所寄宿中学的女舍监处罚140名女学生在鱼塘浸泡一小时,以找出谁经常把卫生棉丢进马桶。针对这些情况,教育部表示将发出指南,以指导教师采取适当方法处罚违反纪律的学生。后来,新加坡教育部制定了《处理学生纪律问题的指导原则》,明确规定,新加坡所有中小学可以处罚学生,并对学校、警方、社会等相关部门提出了要求,设立纪律委员会,以电脑化方式记录各校违纪问题并作出系统化分析,允许授权教师(当事教师除外)鞭打学生。我们当然不一定照抄他们的惩戒措施,但他们对于惩戒学生的这个认识过程,对我们还是会有所启发的。
适当惩戒须有合法的程序和机制
蒋理
这被视为给学校老师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赋权和松绑——此前,由于担心批评、惩戒学生引发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质疑,很多学校老师已经不敢批评、惩戒学生,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放任不管。可是,如果不对惩戒的程序、机制加以明确,这极有可能停留在文件上,变为一纸空文。
前车之鉴是,我国教育部曾针对教师批评权没有落实的问题,在2009年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可是,还是有很多班主任不愿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适当方式”,担心万一“不适当”而给自己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对学生实行批评、惩戒教育,有两方面问题,必须解决,否则,批评和惩戒教育就会是学校和老师手中的“烫手山芋”。首先,学校的校规,包括惩戒规定,需要在听取全体教师、学生(学生家长)意见基础上,民主决策,校规不能就由学校行政领导制订,更不能与上位法抵触。近年来,我国中小学频出雷人校规,遭遇社会质疑,就因校规由校领导拍脑袋决策。依据这样的校规,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教育,必然由于缺乏合法性而引发争议。
而合法校规的制订,需要学校依法治校,并拥有依法治校的纲领性文件——学校章程。教育部已经要求各中小学制定章程,做到一校一章程。章程是明确界定学校办学者、管理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社会机构权责的法律文件。目前,我国各中小学都在进行章程制订,但有很多学校并没有真正把章程当回事,还是把章程作为校内行政性文件,加以应付。学校应该结合章程的制订,明晰教师和学生的权责。
其次,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当前,我国中小学批评、惩戒、处分学生,有很多就由当事班主任、老师直接做出,这貌似十分直接、快速,可是,却缺乏程序正义,把属于学校公共事务的批评、惩戒和处分,演变为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恩怨,直接导致被批评、惩戒、处分的学生(及学生家长),把矛头对准教师,制造师生间的冲突。
合法的程序,应当是把学生的违规、不良行为(迟到、旷课、不遵守课堂纪律、欺凌同学等),上报给学生事务中心(学生事务中心通常由政府教育部门官员、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专业人士代表共同组成),由学生事务中心启动对学生行为的调查,包括听取被惩戒学生的辩护,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惩戒决定,把惩戒决定告诉学生(学生家长),学生(学生家长)可提起申诉,学校学生事务中心再成立申诉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再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根据新的调查结果做出新的决定。
这一程序和机制,充分保护学生的权利,也让批评、惩戒真正起到对学生进行规则、法制教育的作用。这一过程,与我国司法机关调查违法犯罪行为是完全一样的,当事人不能对违法、犯罪者施以私刑,而必须由公安机关调查、法院审理判决。虽然学生的不良行为,不涉及违法犯罪,但是,学校对其的批评、惩戒,也需要合法、公正的程序。
我国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强调注重保护学生权益。其中,规范对学生的处分程序,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措施。因此,中小学对学生的批评、惩戒和处分,有必要借鉴这一规定进行完善,这样才能让学校的批评权、惩戒权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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