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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价格歧视急需立法跟进

2017-03-23 08:04:39 张智全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只有完善法律,奠定好执法的基础,才能真正有效遏制价格歧视,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全面构建,就不会陷入“知易行难”的困境。】

一汽奥迪涉嫌价格歧视事件还在持续发酵。近日,奥迪方面否认“官民不等价”构成价格歧视,强调针对不同群体的差别优惠属于正常的市场营销策略,没有突破法律框架。奥迪同时承认,公司给该车型的市场定位是中高端收入群体,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吸引各界精英人士。除了公务员,商界、医疗、教育、文体、法律等行业的精英也是其目标客户,分别给予了不同的优惠政策。(3月22日《法制日报》)

所谓价格歧视,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作为一种有损交易公平原则的行为,世界上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通过立法对价格歧视予以禁止,我国也不例外。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价格法和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均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不过,尽管法律对价格歧视有着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实践中因为实施了价格歧视行为的企业被依法追责的案例并不多见。也正因如此,近年来针对消费者的价格歧视日趋增多,成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又一市场痼疾。

在法律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价格歧视现象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多,究其根源,与法律的不够完善有着密切关系。综观现行有关反价格歧视的两部法律,由于存在不完善之处,客观上为企业实施价格歧视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但从法条表述来看,该法条保护的价格歧视对象是经营者,对个体消费者维权是否适用该法条只字未提,消费者维权难免遭遇于法无据之尴尬。

同样,反垄断法第17条关于价格歧视构成要件的规定,明显过于严苛,不可避免地成为消费者维权的“拦路虎”。按照该法条的规定,要认定真正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歧视”,需要同时满足“实施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针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没有正当理由”三个条件,其中关键在于实施主体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众所周知,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需综合考量实施主体在特定区域的所占市场份额以及对上下游行业的控制力等多种因素。如此严苛的规定,不但普通个体消费者对此不知所措,就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监管执法部门,对此亦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又怎么能够对实施价格歧视的企业高举依法制裁的大棒?

不难看出,价格歧视在实践中难以被认定,很大程度上确实缘于法律的不完善。一汽奥迪针对不同消费对象而出台的不同销售价格,尽管被不少消费者质疑为涉嫌价格歧视,但一汽奥迪还是振振有词地表示没有突破法律框架,其根源正在于此。因此,通过完善立法打击有损消费者权益和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歧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自不待言。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没有良法,善治无从谈起,二者缺一不可。面对一汽奥迪涉嫌价格歧视而相关法律不甚明确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的这一个案,完善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关于反价格歧视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显然迫在眉睫。只有完善法律,奠定好执法的基础,才能真正有效遏制价格歧视,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全面构建,就不会陷入“知易行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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