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做微商,莫让浮云遮望眼
2017-03-29 17:00:1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
每每一个规定出台,网友和民众持反对、怀疑乃至讥讽态度的居多,而福建省晋江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开展教职员工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得到很多人支持,说明这个规定顺应民心。 首先,公职人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是法纪明令禁止的行为。《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不准经商,主要是防范权力为商业利益护航,遏阻以权谋私。淘宝店主和微商虽然做生意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但实质还是做买卖赚钱,属于经营活动。 教师属于事业编制的国家公职人员,如有类似违规行为,须按照相关法规处理。一旦生意和权力沾边,就易导致腐败滋生,权力寻租也在所难免。例如,老师做微商,意在家长,家长成为生意对象,买不买、买多买少都心累,因为老师掌握着学生在校的相关权力,倘若念上生意经,势必让教育理念发生畸变。 其次,老师做微商不利于教师的本职工作。我国学生人数多,很多学校都出现大班额,需要老师花费更多的精力开展教学,且考试竞争激烈,学校教育牵涉千头万绪,对老师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而老师做微商,要进货、售货、打广告,甚至要打“人情牌”上门推销。本身教学任务繁重,精力有限,再做微商难免分心,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从长远看,老师做微商弊大于利。近年来微商销售泥沙俱下,乱象丛生。很多不规范的甚至违法违规的商品利用朋友圈的熟人关系大肆推销,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微商轰炸朋友圈”“拒绝推销”的呼声不绝于耳,微商已然成为了“危商”。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浪费时间,还搭上教师的清誉,赚到了什么? 所以,作为老师,还是离微商远一点为好。一来正己方可教人,二来专心工作,做出成绩,一样可以获得物质与精神的富足。何乐而不为? |
相关阅读:
- [ 03-28]既然做了教师,就不要做微商了
- [ 09-22]扒掉网络传销的“微商外衣”
- [ 09-22]那些虚构故事的微商们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