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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规制

2017-04-01 07:54:19 马建红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漫画/曹一

最近,不时有大学生通过网络平台借高利贷而身负巨额债务的报道,而一起因讨债者采用极端手段催债引发的刑事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民间借贷问题的关注。历史上,借贷起于何时虽没有明确的界说,不过“欠债还钱”这一基本信条却和“杀人偿命”一样古老。古代法律一般都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对于不按期归还债务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汉代即有功臣列侯负债违期不还,被夺侯除国之事,如河阳侯陈涓就曾坐“不偿人责(通‘债’)过六月,夺侯,国除”,一般老百姓当然更要受到处罚。当然,为防止出现高利盘剥,汉代也将超过法定利率的行为称为“取息过律”,违者要受到惩罚。武帝元鼎元年,旁光侯刘殷坐“取息过律”,只是遇到大赦,才得以幸免,而陵乡侯刘诉就没这么幸运了,在成帝建始二年坐“贷谷息过律”,被夺侯免国,可见处罚之重。不仅如此,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吏则不允许放贷,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中的规定,六百石以上官员及皇帝身边的朝官如有放高利贷的,要一律罢免官职。

汉以后各朝也都有抑制高利盘剥的规定,如五代后梁时私人借贷以“一本一利”为准则,宋朝时更是禁止“回利为本”,也就是以利息进入本金,重复生利,民间所谓的“驴打滚”利,而对于那些“取利过正条者”,即使是“两情和同”的私契,也允许“任人纠告,本及利物并入告人”,明确规定高利贷属于犯罪行为。明朝的“违禁取利”条则规定利息总额与本金相等时即停止计息,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本金,违者“笞四十”,同时还禁止债权人强夺债务人财产抵债,违者要“杖八十”。

不过,虽然许多朝代都对“取息过律”的行为进行打击,只是各朝对“过律”的利率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比如汉代的官贷民钱为月息三分,唐代利率分官方贷放与私人贷放,分别为月息五分和四分,而宋代所定的利率则比较高,为月息六分。比较有特色的是元代,可能与蒙古人游牧民族的生活经验有关,其民间贷款利率被形象地称为“羊羔儿利”,“如羊出羔,今年而二,明年而四,又明年而八”,年利为百分之百,并且转利为本,结果是“累息数倍”,往往使债务人家破人亡。为此,元朝中后期规定“本利相侔而止”,以本金数额为借贷利息的上限,即“一本一利”。

关于这一点,我们从关汉卿的《感天动地窦娥冤》中即可窥见一斑。窦娥的婆婆蔡氏是一个“职业”放贷人,整个剧情的展开都与她的高利贷有关。窦娥的父亲窦天章是个穷秀才,“幼习儒业,饱有文章”,只因生活“一贫如洗”而向蔡婆婆借了二十两银子,一年以后即“本利该还四十两”。虽经蔡婆婆数次索取,窦秀才还是无钱可还,只好将女儿窦娥送给蔡婆婆做媳妇,而蔡婆婆则不仅连本带利免了窦秀才的债务,还又另送他十两银子做上京赶考的“盘缠”。然而,蔡婆婆所放的另一笔款子却几乎给她带来杀身之祸。“死的医不活,活的医死了”的江湖郎中赛卢医,从蔡婆婆处借得十两银子,本息当还二十两,可这赛卢医想赖账,遂将蔡婆婆诳到僻静无人处,欲将其勒死,幸被张驴儿父子救下。只是这蔡婆婆时运不济,躲过了赛卢医的勒绳,却逃不过无赖张驴儿的魔掌,捎带着还将窦娥推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

我们都知道窦娥遭遇千古奇冤之后的“六月飞雪”,却很少将她的故事与元朝的民间借贷联系在一起。事实上,蔡婆婆在当时的放贷及其“本利相侔”的高利率,在元朝都是合法的。只不过一笔贷款使她得了个孝顺的儿媳妇,另一笔贷款却给她和窦娥带来了无妄之灾。

民间借贷对于任何社会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窦天章这样的穷人要举债度日,赛卢医这样的“商人”则需借此来融资,正是这种资本的流转互通,才使社会生生不息,得以发展。“禁止利息”既不符合人性,也会妨碍贸易往来,还会使处于困境中的人得不到帮助。

在世界范围内,犹太教、基督教与伊斯兰教,都有禁止放债取利的教义,倡导人们无偿借取,使富有者能无条件地帮助贫穷者。不过这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美好的宗教理想,却缺乏实现这一理想的人性基础,所以伊斯兰教徒才会设计出“重复买卖”这一规避禁令的“法律技巧”,即借方向贷方借财物时,卖给贷方一物品,然后借方再以高于卖出的价格买回所卖物品,通过这种所设的“一卖一买”,借方买回原物品所多付的价金就代表双方私下约定的借贷利息。这种以技巧来规避宗教义务的现实,正说明了民间借贷的不可或缺性。

如果说在古代自然经济社会里,民间借贷还主要集中于像窦天章这样解生活中燃眉之急的话,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已为社会发展所必须。对于一些公司经营者,在银行贷款难以为继时,民间借贷可能就成为公司存活的一条出路,只是不管借方还是贷方,都应有预防风险的意识。对于政府,则应如古代的统治者那样,既允许民间借贷的存在,又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取息过律”,严禁催债过程中的过激行为,这样才可以避免一些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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