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记者5月12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醉驾量刑的规定引人关注。(5月14日《西部商报》) 有些人担心这是开历史倒车,其实也未必。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这种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主观恶性;二是这种行为是否出现了危害社会的后果。如果有公民所采取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恶意,造成的客观后果也不严重,那么就不该被认定为犯罪。 而有些情况下的醉驾行为,恰恰属于这种情况。比如说有人酒后把自己的车辆进行了短距离的挪动,以避免阻碍交通;再比如有人喝酒之后,碰巧遇到身边有人突发疾病,需要他驾车紧急送医。如果根据上面提到的两个前提条件,这样的行为首先没有主观恶性,有些时候还可能是在做好事;其次是在当事人酒后驾车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车祸等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事情,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那么在“醉驾入刑”和“醉驾免刑”之间做出选择,到底哪个更加适合?答案显然是后者。 “罪责刑一致”是众所周知的刑法精神,也是对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好坚守,如果我们罔顾主观上是否恶性,也不管结果是否产生了实际的社会危害,一律去套“醉驾入刑”的法律条文,则既有失公平公正,也不符合刑法“罪责刑一致”的精神原则。 当然,一些人的担心也并非全无道理。比如有人说醉驾不再一律入刑,那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变大,这会不会导致徇私枉法现象。这就需要科学量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标准,同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制约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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