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付林“涉嫌贪污,造成科研经费损失220余万”,被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则报道成为这两天的网络热点。“名校”、“科学家”、“科研经费”、“贪污”等似曾相识的高频词,再次让人反思高校科研经费使用制度的弊端。去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强调在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等。 类似付林涉嫌犯罪均涉及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涉嫌贪污、挪用、侵占等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均有明确规定。只是试问,付林在“出事”之前,有无仔细研究过这些法律条文,有无聘请一个高级法律顾问为其“把过脉”、“会过诊”?我想应该没有。付林团队在危机出现后,聘请的所谓“法律顾问”只是一个刚从学校毕业的法律系学生,何以能成为“顾问”?所谓“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科学家只有专注于科研,才能成为“家”,法律人只有专注于法律,才能成为“师”。专业的事情只有交给专业的人做,才是正解。在科研上,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在法律上,罪与非罪的界线可能就在举手之间,一念之间。正如付林案出现的情况那样:“该作废的合同没有作废”,“为了把事说圆一点,就补了一份合同”,“两次打款太麻烦,就把它们合在一个合同里”。正是这一“补”、一“合”,可能就涉及“罪”与“非罪”的界线。 科学家应该请个法律顾问,听起来有点大题小做,实则不然。2016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所有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那么法律顾问到底能起多大的作用?从大处着眼: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从实处彰显:帮助当事人预测行为的合法性评价,随时帮助当事人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帮助当事人做好整体战略和局部策略的合规性审查,代理当事人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和事务等。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法律顾问目前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迫切需求,绝不是一件可有可无之事。国家政府机关尚且有如此需要,难道科学家就不需要? “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与其等到对簿公堂,身陷囹圄,才想到法律的威慑力,才想到法律顾问的重要性,不如尽早聘请法律顾问,止诉讼于青萍之末。愿付林等著名科学家不幸之事不再发生,愿付林之后再无“付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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