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制图/高俊夫 除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外,内幕交易者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法应该早日出台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让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拥有向内幕交易者索赔的机会与权利。这既是严打内幕交易者的手段,亦是保护投资者的举措。 动用1.35亿元资金内幕交易自家股票,不仅没有赚钱,反而亏损2800余万元,这样悲凄的一幕就发生在春兴精工董事长孙洁晓的头上。而且,鉴于违规行为恶劣,孙洁晓不仅被证监会处以25万元的罚款,并且还被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于该董事长而言,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春兴精工内幕交易案,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6月12日,上市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发布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的公告。而在此前的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违规人员通过控制他人的账户,在转入巨资后即开始大量买入春兴精工股票。此外,在上市公司未披露收购事项前,违规人员还通过信托产品大量买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包括孙洁晓在内的违规者最终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 从证监会每年的案情通报看,内幕交易案正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方面,内幕交易违规人员的涉及面越来越广,从上市公司内部一般人员到高管甚至是董事长、内幕交易知情人的亲戚与朋友,以及地方相关部门的人员等,都曾经牵涉其中。另一方面,账户选择上,从利用自己账户进行内幕交易,到借用或控制他人的账户,甚至通过信托产品进行内幕交易,也说明内幕交易越来越隐蔽。此外,在资金投入上,从几百几千万元攀升到上亿元,说明违规者窃取市场利益的胃口越来越大,也说明其作风越来越“剽悍”。 内幕交易的危害性自不待言,因此成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而且,在市场上的诸多违规行为中,内幕交易往往占据着较高的比例。比如2018年证监会共作出行政处罚310起。其中,涉及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56起,操纵市场案件38起,中介机构违法类案件13起,私募基金领域违法案件10起,短线交易案件13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件24起,而内幕交易类案件则高达87起,占比28.06%。该数据既凸显出内幕交易的猖獗程度,也说明对于内幕交易行为,需要进一步强化监管。 个人以为,强化对内幕交易的监管,需要“打”“防”结合,如此才有可能取得最佳效果。在防范方面,首先需要上市公司建立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的“防火墙”制度,以规范内幕信息的输出与传播,把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少的状态。其次,建立“有异动必有严查”的机制,利用沪深交易所的大数据系统,严密监控股价出现异动的上市公司,以及持股出现异动的账户,并结合上市公司的公告,严查个中是否存在猫腻。 在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方面,个人建议对公司法、证券法、刑法进行联动修改,特别是涉及市场违规行为方面,需要考虑到市场的现实状况与呼声,大幅提高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违规成本,以让违规者付出惨重的代价。 在对内幕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罚上,切不可一“罚”了之,也不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从近几年的案例看,内幕交易案件中,罚款成为“主旋律”,这是值得商榷的。另有某些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往往都是判处缓刑,这既不利于提高违规成本,也不利于产生震慑作用。而就春兴精工案而言,动用1.35亿元的资金进行内幕交易,足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应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绝非证监会的罚款25万元与10年市场禁入了事。 除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外,内幕交易者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些获利不菲的内幕交易案,违规者的获利来自于其他投资者的亏损。案件查处后,违规收益没收,但利益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却没有受到补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个人建议,最高法应该早日出台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让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拥有向内幕交易者索赔的机会与权利。这既是严打内幕交易者的手段,亦是保护投资者的举措。此外,对于参与内幕交易的上市公司高管等人员,应认定为高管的不当人选,并采取不低于10年市场禁入的措施。 □曹中铭(财经评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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