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使用范围狭窄,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难以从该基金获得有效赔偿,应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证监会日前宣布成立投资者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说明监管部门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笔者认为,对投资者的保护及利益补偿,离不开相关资金或基金的支持,但目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范围较窄,应对此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2005年6月成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财政部一次性拨付63亿元,主要是为了配合2005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同年,证监会颁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之后,投保基金公司的工作重心逐渐转移到交易结算资金监控、投资者教育以及数据统计与分析方面。近年来,投保基金在设立专项赔偿基金方面展开尝试,先后担任几个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管理人,包括组织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等三个案例的先行赔付工作。 目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交易所交易经手费的20%,证券公司按评级缴纳营业收入的0.5%-5%;发行股票、可转债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的受偿收入;捐赠等。该基金的用途,主要是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现有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范围狭窄,因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难以从该基金获得赔偿,因此该基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者保护基金。 真正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是在投资者合法利益受损时,能够及时从该基金获得应有补偿,尤其是在遭受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不法行为侵害时。 美国《萨班斯法案》第308节规定,当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依照证券法律采取司法行为或监管行为后,SEC获得指令要求违法者交出违法所得,并依照法律对违法者进行民事处罚,那么在SEC的提议或指导下,这些收到的罚款应和罚没款项一并作为抚慰该违法行为受害者的基金。“罚没收入基金”包括司法行为或监管行为中罚没收入,还接受捐赠。 笔者建议,每家A股上市公司都可成立一个投资者保护基金,在该公司投资者利益受损时,可承担兜底赔偿责任。具体方案可构思如下: 一是受偿对象只能是中小股东。目前持股10%以上股东具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权利,具有内部信息等优势,即使持股在10%以下股东也可能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同样有诸多优势,这些股东通常情况下不属于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保护范畴。按“向弱者倾斜保护”理论,法律应赋予交易中弱势一方在权利确认时的倾斜性保护,中小投资者在公司治理方面既无控制权也无话语权,在信息方面更是后知后觉,对这些投资者予以倾斜保护,有利于寻求实质正义。 二是拓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1、上市公司每年税后利润提取1%。2、控股股东每年按其持股市值缴纳0.5%。3、董监高每年缴纳薪酬的5%。4、违法违规主体的行政罚没款及刑事罚金。5、社会捐赠。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有极少数上市公司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应该说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但可惜的是,据称近十多年来,保险公司从未赔付过,因为投资者很少追究董监高的责任。如果成立投保基金,这些保险也就不用缴纳了,买保险的钱可以直接充入该基金。 三是明确基金管理方。可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或投服中心,为每家上市公司开立一个投资者保护基金账户,负责资金的收取、管理及赔付工作。 四是赔付事由。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发生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部门作出有罪判决后,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先由直接责任主体承担赔付责任;如果赔偿责任难以落实,则由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承担兜底赔偿责任。 五是鼓励大股东、董监高等遵纪守法。大股东失去控股股东地位或不再是持股10%以上股东,如果期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交付给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可如数连本带息返还;董监高可同样如此操作。若大股东、董监高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缴纳的资金将不予退还。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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