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夜瞌”员工被判赔体现保护原则
2022-04-01 11:05:5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员工上夜班打瞌睡,被公司解雇,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48146元。这是记者日前在珠海中院采访时了解到的案例。(3月31日 《工人日报》) 此劳动纠纷的案情并不复杂:公司因员工上夜班打瞌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并拒绝支付经济赔偿金。在公司提供的证据里,被解雇员工在四天的时间内,均在值班的过程中有打瞌睡的客观事实,时间有长有短,但累计次数已触发了公司管理制度,在没有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拒绝支付赔偿金。 表面上看,有公司规章制度撑腰,公司在做出解雇决定时“理直气壮”,看似有理有据,并无不妥。实际上,看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解雇的决定,除了是否有规章制度作为依据,还要看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方面,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劳动法律”,是企业进行劳动管理的工具,因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在制定规章制度上有一套完整的程序要求,同时在法庭审理中的举证责任方面施行“举证倒置”,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利益角力过程中实现有效平衡。 另一方面,相比于合法性而言,合理性在裁决是非方面更为重要。被解雇的员工为何打瞌睡,不能仅看表面现象,还要结合当事人行为发生环境、对企业生产秩序的影响程度、本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评判,由此来厘清责任与是非。在本案中,长期上夜班难免会打瞌睡,这是人的生理特点所决定了的,被解雇的打瞌睡的行为并未影响其履职,也未造成相应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加上正处于妊娠初期的特殊情况,所属公司在未调查核实内情的情况下作出解雇决定,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基于上述种种因素,法院最终认定某库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具合理性,属违法解除,判其支付经济赔偿金48146元,体现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同时也纠正和制止了违法解雇的行为,用法律为劳动者撑了腰,也给用人单位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尽管此案属于个案,于现实来说依然具有很强的示范价值和教育意义。 在劳资关系中,用人单位显然是更为强势的一方,因而制定的规则与制度更偏向于自身利益,存在违法性和不合理性并不鲜见,侵害劳动者利益也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性问题。因而需要对企业规章制定过程进行程序性把关,既要通过民主程序,又要进行合法性把控,还要向劳动者给予公示接受监督,如此才能形成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在调解、仲裁和审理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合理性、合情性的综合研判,只有做到了几者兼备才能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并最终实现对劳动权利的合法保护。 更重要的是,劳动者在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才能让侵权者付出代价,并基于法律后果而恪守法律。(堂吉伟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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