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不能“过期作废”
2022-12-12 11:15:3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
每逢年末,总有人突然想起年假还没休,可这个时段一般是单位工作最忙的时候,许多人可能会因此没有办法休年假。所以,就有人提出希望能把今年未休的年假顺延到第二年,或者让单位直接把年假“折现”。那么,年假当年不休会“自动作废”吗?未休年假可否要求经济补偿?(12月11日 《法治日报》) 年休假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年休假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补加年休假。具体时间由国家根据不同的工种和劳动的繁重程度分别规定。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有5天年休假;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有10天年休假;工作已满20年的,有15天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可见,职工享有“年休假”,既是一项规定,更是一种权利。 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对待职工的年休假问题上,往往采取“冷处理”,不是年休假“被克扣”,就是年休假“过期作废”,致使职工的年休假成了“纸上福利”,这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 其实,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也就是说,如果今年的年假没休,可以延长到明年再休。这说明,年休假“过期作废”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 同时,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假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从这个规定还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并且书面提出不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这也说明,如果职工不休年假,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相关的休假工资。 因此,笔者以为,防范年休假“过期作废”,还需“多方发力”。首先,劳动监察部门要“发力”。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的年休假“过期作废”侵权行为,既要及时纠正,又要给予处罚,双管齐下纠治违规违法行为,为劳动者“撑腰”。其次,工会组织要“发力”。工会组织作为职工的“娘家”,应主动作为,积极担当,要为职工“鼓与呼”,切实帮助职工维护正当合法的休假权。其三,职工也应“发力”。一旦遭遇年休假“过期作废”的侵权行为,职工应学会维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笔者相信,只要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包括劳动者,都能形成联动,共同发力,将能有效防范年休假“过期作废”的侵权行为,从而让广大职工充分享有“休假权”。(廖卫芳)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