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其潜台词往往被理解为:贪官手握着实权而无所不为。这里的关键词是“实权”、“贪官”,简言之则是“贪官用权”。这自然没错。如前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生命走到尽头,权力也随之作废;还有成克杰、胡长清、慕绥新之流,此等确属“贪官”所为,皆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典型个案。
目前备受关注的“巨源”矿难,不禁再次令人联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6日通报称,经调查组反复调查核实,事故发生时间为7日15时35分,当班下井人数共82人,其中,安全升井44人,死亡26人,受伤12人。这起事故发生后,事发时间几经变化,人数不断上升,在历年来发生的矿难中非常罕见……涉案人员是否“贪官”不好说,或可姑且称作“渎官”(渎职的官员),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他们都遭遇了权力的“过期作废”。这样说来,并不是贪官才有资格“过期作废”,“渎官”亦然,“清官”亦然。这样,主要问题就不在“作废不作废”,而在“用不用,如何用”。
因为权力是公共的,它既属于贪官(“渎官”)也归于清官,但它又是一柄双刃剑,在贪官(“渎官”)那里容易为祸,在清官这里则可以造福。细思量,“过期作废”一语也并非完全贬义,倒是暗含深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