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法制办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今后,必须是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才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人流手术。(东南网手机版)
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法制办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今后,必须是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才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人流手术。(东南网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