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意义上说,“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法律既然没有强制性规定,那么犯罪嫌疑人就有选择穿不穿号服的权利。王如拒穿号服,并在法庭上说“这关系到我一生的尊严和名誉”,就是这种权利意识的体现,而且王如通过“拒穿”的形式,达到了自己维权的目的,以致出现同案同庭却“厚此薄彼”的奇特现象。由此想到一个不必回避的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该不该穿号服?这种不穿号服的权利,到底应该是法律的规定,还是必须经由犯罪嫌疑人个人努力争取才能享有的呢?从王如拒穿号服看,这个问题应该提上有关方面的“议事日程”了。
无罪推定既然是司法机关践行的原则,就应该适用于所有的公民,而不是选择性的适用于某些公民。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维权意识的增强,相信会有更多的公民认同拒穿号服的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仅应该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更应该体现在法庭这个弘扬法治精神的特殊地方。如果从这个角度说,与王如同庭受审的方咸如穿着号服上庭,就该有老实人“吃亏”的感慨了。
司法机关在推进法治建设中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穿不穿号服上庭,有像王如视之为“关系一生的尊严和名誉”的问题,关乎着法院如何践行无罪推定的原则,当不是一件小事情。虽然说穿了号服并不表示有罪,但如何在法院判决之前,从法理上体现善意、宽容和平等,法律和司法机关确实都还有改进的空间。因此,不穿号服的权利,就不该要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争取,而应该是推而广之的普遍适用的制度和常态。如此,“拒穿号服”就不会成为新闻眼。(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