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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首次开展渔船补贴汰旧造新
来源:福建日报 2011-06-04 编辑:唐丽萍

据悉,首次补助条件包括,渔船持证人应为我省公民或在本省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新造渔船主机功率应在200千瓦以上;新造渔船主机功率50%以上(含50%)应通过淘汰小型、木质渔船取得;新造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应在今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被批准,且已安放渔船龙骨;新造渔船应由我省辖区内具有农业部认可资质的造船厂制造。

据了解,首次补助标准为,原小型、木质渔船功率占新造渔船总功率50%-60%(50%以上,不满60%)的,若新造渔船主机功率在200-300千瓦,补助5万元;若主机功率在300-400千瓦,补助8万元;若主机功率在400千瓦以上,补助10万元。淘汰的小型、木质渔船功率占新造渔船总功率60%-70%(60%以上,不满70%)的,补助比例相应增加10%,以此类推。补助资金采取现金直补方式。

此外,即日起至7月5日,省海洋与渔业厅还将对全省捕捞船、养殖船、冷藏加工船、渔港工程船、已备案“三无”渔船等15类渔业船舶进行摸底调查,实现渔船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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