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庆冤死案涉及刑求者未遭起诉
来源:东南网 2011-06-08 编辑:黄水来
据台湾媒体报道,江国庆遭错杀已证明是冤死,但违法涉及刑求人员却未遭起诉,江国庆的母亲委请司改会在今(8)日表示“告到底”的态度,江母在记者会中不断流泪。司改会召集人林峰正表示,“0912专案小组涉及滥权追诉致死罪案”再议申请已送出,检察体系须负起杀错人的责任。 林峰正说,军事再审顺利,江案获得平反,也将进行赔偿,但更应究责,检察体系需要负起杀错人的责任。 江案律师尤伯祥表示,今早军事法庭针对江案再审,其实依法是无须开庭的,但军事法院为求慎重,才再度开庭,听检察官跟辩护人意见,是一种善意跟诚意。 司改会认为,依据“刑法”第31条第1项,因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关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论。因此,“有身份”的军法人员曹嘉生、赵台生和黄瑞鹏;加上“无身份”之人,前空军司令陈肇敏,反情报队柯仲庆、邓振环、李书强、何祖耀、李植仁,等于“正犯或共犯”,共同决定要用非法手段对江国庆取供。应把0912专案小组这些人以刑法125条滥权追诉罪之共犯论处。 司改会指出,陈肇敏、军法人员和反情报队三方在刑求、逼供、诱骗的违法取供过程中显然具有法律上的“行为分担”和“犯意联络”之作为。 林峰正请检察总长黄世铭回答,“刑法”第125条第2项滥权追诉致死罪,为何必须如不起诉处分书中所说的,“目的性限缩解释”?难道要现场刑求致死才可以该当?若是刑法第125条第1项“明知为无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诉或处罚”,显未有肢体接触,焉有致死加重伤害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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