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税局原副处长受贿186万
来源:法制晚报 2011-06-24 编辑:黄水来
本报讯(记者王巍)在工作中立功获奖无数,但同时收受贿赂高达186万元的市地税局原副处长彭英斌一审被东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这是记者今天获悉的消息。 检方指控,彭英斌在担任北京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等职务期间,涉嫌在地税局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收受三家公司负责人共计186万元“好处费”,已经构成受贿罪。 彭英斌16岁参加工作,2003年调进市地税局。 由于他读过研究生,属于高学历人才,很快被派往门头沟工地负责档案馆的建造工作。在地税局档案馆工地待了两年后,2006年彭英斌担任计财处副处长。据他本人介绍,在30多年的工作生涯中曾“立功无数”。 然而,从2005年担任工地负责人开始,彭英斌便收受贿赂。 2005年工地结算时,他为北京市某建筑公司在工程施工及结算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送予的40万元。 2008年至2009年间,彭英斌又利用负责审计结算、政府采购等职务便利,为两家装饰装修公司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两公司项目负责人给予的49万元。 第三家行贿的公司是2005年彭英斌在北京地税局采购电子设备期间认识的。 在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过程中,彭英斌向参与招投标评审的专家推荐了该公司,分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好处费97万余元。 据了解,彭英斌是被自己上级——市地税局原助理巡视员任依娜的受贿案牵出来的。 2007年初,副局级职位的任依娜向在招投标小组有决策权的彭英斌打了声招呼,帮助一家公司顺利中标。这声招呼就让任依娜收到了550万元的贿赂款。任依娜案发后,将彭英斌牵出。目前任依娜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英斌并非主动投案,被抓获时侦查机关已掌握其受贿的部分犯罪线索,彭仍不能主动坦白本人的其他受贿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彭英斌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线索,已被侦查机关掌握并立案,故不应认定为立功。 鉴于彭英斌自愿认罪,退缴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彭英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