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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福建港口建设费下调20%
来源:东南网 2011-09-27 编辑:唐丽萍

此次港口建设费政策调整主要包括:征收主体的变化,由原来港口经营人调整为海事管理机构;征收标准下降20%,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取消了港口企业的分成,调整为中央财政80%与地方财政20%的分配比例;统一了征收使用的票据,改由财政部监制的政府性基金的专用收据。

调整后的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 (或换算吨)5.6元;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征收标准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

与调整前相比,新办法扩大了免征范围,包括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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