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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新规:一般用车不超18万
来源:新华网 2011-11-19 编辑:黄水来

  《细则》还对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实施全国统一的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并认真履行。

  《细则》指出,三部门要加强对《目录》车型申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列入《目录》车型的产品技术指标、配置、价格和服务等开展专项核查,查处违规行为。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持《目录》车型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价格等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提高价格或降低车辆性能、配置及保修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报《目录》的企业和车型有不符合《细则》有关规定的,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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