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明年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来源:福州晚报 2011-11-25 编辑:黄水来
7种大病 可获最高10万元救助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24日从市政府获悉,从明年元旦起,我市城乡困难居民如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等7种重特大疾病,将按照自付比例获得大额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可获10万元补偿。 7类对象可获救助 为了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市红十字会与市财政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试行办法》,对患有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7种重特大疾病的困难患者予以大额补偿。 本试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对象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即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血友病门诊对症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含抢救中使用无法替代的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医疗救助支付或补助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将予以救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社会医疗救助指民政部门给予的医疗救助、省红十字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 在省级“大病救助基金”救助后,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3万元(含3万元)之间的,按5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万元(不含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补偿。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实施器官移植手术(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每人只限给予一次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