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贪官”花招百出手段更隐蔽
来源:浙江日报 2012-02-16 编辑:黄水来
掩人耳目,休想蒙混过关 “个性贪官匪夷所思的贪腐行径,千方百计的自我掩饰,增加了案件的‘故事性’。”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说,其实对受贿罪,本身早已有定论,不会因为怪相百出的“个性”,而让贪官蒙混过关。 据了解,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10种“个性”行为都属受贿: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 巨化集团公司物资装备部原总经理廖为宏的案件查办中发现,廖2004年收受徐某买的一辆二手车,但没办理过户手续,一直使用该车到2009年案发。 省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倪集华曾对“个性贪官”进行过分析,他认为,当前,以“合法”的外衣掩饰背后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与干股受贿相近,隐蔽性很强的以合作投资名义受贿目前也比较“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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