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者抢55元判入狱3年 改判免刑
来源:金羊网 2012-02-17 编辑:陈玮
被告有罪不属国家赔偿范围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吕天喜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吕天喜抢劫犯罪数额较小,并已当场退还被害人,暴力手段一般,未造成人身伤害结果。且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吕天喜犯罪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原审被告人吕天喜的身份和刑事责任能力情况有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针对该案原审与再审判决结果的差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李进说,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吕天喜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法应负法律责任,但考虑到吕天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再审与原审相比,对被告人的判决结果发生了变化,这是否涉及国家赔偿?洛阳市政协委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于娟说,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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