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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方案
来源:东南网 2012-08-14 编辑:唐丽萍

东南网-福建日报8月14日讯(记者 郑璜 实习生 陈罕含) 记者从省计生委获悉,今年8月起,我省两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除了每年可获得一定数额的救助金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可获得一次性经济援助、享受医疗救助等福利。其中失独母亲年满49岁,每年可获得救助金4800元。

今年5月,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联合下发 《福建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方案》 。《方案》明确规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的认定条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经县级(含)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三级(含)以上手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的患者。

《方案》实施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将获得基本经济保障。在履行个人申报、村民评议、群众监督等程序后,每年于8月30日前由代理发放机构,一次性划拨到个人储蓄账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其中,对特别扶助对象每年每人4800元;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一级乙等每人每年6000元、二级各等次每人每年4800元、三级各等次每人每年3600元。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遭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家庭成员重大伤亡或重大疾病等,无法维持正常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经济援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因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未参合(保)对象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30%、参合(保)对象经新农合(医保)报销后按其余额的50%,由计划生育专项基金给予救助。

除了经济救助,政府机关、慈善部门等机构还将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不定期开展物质帮助、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公益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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