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遭幼师虐待儿童常噩梦中惊醒
来源:央视《新闻周刊》 2012-10-28 编辑:唐丽萍
短片三:打开求助之门 (现场,新闻发布会) 浙江省温岭市城西派出所陈正广所长:按照两位当事人的事实、情节,以及我国的法律,决定对颜艳红予以刑事拘留,涉嫌寻衅滋事罪。 解说:通过温岭虐童事件,许多人才第一次知道,我们国家没有虐待儿童罪,刑法中的“虐待罪”只适用于虐待家庭成员;由于被害儿童没有构成轻伤,所以故意伤害罪也不成立;目前只能用寻衅滋事的罪名去追究涉事教师的责任。许多人由此呼吁,应该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加大威慑力。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佟丽华主任: 你知道法律最大的功能不是打击,法律最大的功能是震慑,就是让你施暴者意识到你实施暴力是有法律后果的,而我们在儿童暴力的问题上,面临最大的挑战,是施暴者很难有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律的震慑功能没有发挥出来。 解说:在专业人士眼中,中国的虐待儿童案件,发生在教育机构的还是少数,更多的案件发生在家庭内,也就是针对儿童的家暴事件。针对这种行为,刑法中倒是有“虐待罪”这个罪名,但在现实中,这条法律却很难发挥作用。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佟丽华主任: 很奇怪的是,我们的虐待罪是自诉案件,你要知道被虐待对象非老即小,对于一个弱小的孩子,有些时候四五岁,五六岁,让他去提起诉讼起诉自己的父母虐待自己,这个是几乎不可能。第二个问题,法院也会问,我判决追究了父母的刑事责任,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这孩子谁来养?法院不可能养这孩子,基于这样的考虑,法院也不敢采取司法措施。 解说:除了刑法,中国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仅有72条的法律,对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定就更加笼统和无力,比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