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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来源:东南网 2012-12-10 编辑:唐丽萍

东南网-海峡导报12月10日讯(记者 杨文 文/资料图)从现在起,福建省凡在县区市出现见义勇为勇士,发现一起可表彰一起,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金。昨日,导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向全省最新出台印发了《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明确今后获得“省级见义勇为英雄”的,每人可颁发奖励金12万元,而设区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也将颁发不低于3万元的奖励金。

主动抢险、救灾、救人认定见义勇为

据了解,此次为了贯彻实施《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依法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我省专门制定出台了表彰奖励暂行办法,明文规定“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由县级以上政府授予并颁发奖金;“见义勇为英雄(群体)”由省政府授予并颁发奖金。

凡是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贡献的,或者是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主动抢险、救灾、救人,作出贡献的,均可得到由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

而在见义勇为中壮烈牺牲或者严重伤残,情节特别感人,或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特别勇敢,贡献特别突出的,由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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