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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来源:东南网 2012-12-10 编辑:唐丽萍

明确表彰奖励金标准

该办法还明确了表彰奖励金标准:(一)授予“省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荣誉称号的,每人颁发奖励金12万元;授予“省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的,每人颁发奖励金10万元;给予嘉奖的,根据其表现和贡献,分三等进行奖励:一等每人奖8万元;二等每人奖7万元;三等每人奖6万元。(二)被设区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颁发不低于3万元的奖励金。(三)被县(市、区)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颁发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金。此项奖励经费,今后由县级以上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中开支。

按照要求,我省各县(市、区)对见义勇为人员要注重平时形式灵活多样的表彰奖励,发现一起表彰一起,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形式进行集中表彰;各设区市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确定市级表彰对象,并将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推荐为省级表彰的人选;省级表彰会每年第四季度召开,并将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群体)推荐为全国表彰人选。

我省还特别强调,对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或者相关利益的,由原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励及其他相关利益,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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