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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将实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
来源:东南快报 2012-12-11 编辑:唐丽萍

本报讯(记者许才芳)昨日记者获悉,福州市将实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防范不到位或未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将追究负责人责任。对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从重处理。

福州市政府日前出台《福州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管理若干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事故发生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措施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发生以下特别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将从重处理。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重大(Ⅱ级):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一次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行政处分和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须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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