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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7成
来源:厦门日报 2012-12-31 编辑:唐丽萍

厦门日报讯(记者 张小燕)元旦起,我省各地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将统一。其中,贷款额度统一为不超过七成。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福建省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贷款年限退休后顺延5年

新规明确为贷款额度不超抵押物的70%,贷款年限可控制在退休后顺延5年。根据新规,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抵(质)押物价值的70%(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贷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但最长不超过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城镇低保户可每年申请提取

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还明确:停止缴纳公积金累计15个月,将收回贷款余额。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则明确了“城镇低保户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享受城镇低保的职工可每年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所有提取人可以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使用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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