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证明父母委托女儿购房
“本案涉及借名购房的法律问题。此类案件往往由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收集保存证据意识不强而导致一方利害关系人反悔引起纠纷,关键是要提供证据证明房屋的权属。”杨律师告诉本报记者,我国实行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主义。即在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推定该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除非其他人能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种推定。
那么,在借名购房中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是什么关系,谁对房屋拥有产权呢?
“从本质上看,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名义产权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购房行为是基于该委托合同关系实施的隐名代理行为。”杨律师说,根据《合同法》第396条、第402条、第404条的规定,受托人即名义产权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即实际购房人。所以,在实际购房人能够提供与名义产权人之间的委托买房协议、出资证明时,可以认定实际购房人应为房屋产权人的主张成立。
结合本案,杨律师指出:“丁珊父母以丁珊名义购买的房屋若是普通的商品房,且能够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委托购房协议,如中介小王的作证,丁珊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的出资证明、还款证明等,才可以认定丁珊父母对其女儿名下的这套房产拥有产权,这套房子不是丁珊与于洋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洋无权分割。”
借名买房有风险,实施需谨慎
借名买房存在风险!通常是名义产权人反悔的风险。杨律师说,实践中,如果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购房协议,或者实际购房人无法提供完整的出资凭证的情况下,法律很难保障实际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所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实际买房人首先应当注意签订并保存好书面的委托购房协议;其次,要注意保存好付款凭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而非现金的方式支付房款。
此外,杨律师还提醒道:“借名购房如果发生在实际出资人不符合购房政策所要求的身份条件,即实际购房人不符合国家关于购房的政策性规定,如经济适用房所要求的当地户口或中低收入等,则属于恶意规避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其与名义产权人之间委托购房协议是无效的。”(本报记者 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