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肖某夫妻是农业户口,肖某于2005年开始在广东打工,2007年5月后妻子也来到丈夫单位一同打工,并在打工单位分配的宿舍共同居住。2009年9月,肖某妻子生育一男孩,生育期间肖某妻子是按单位规定休的产假,期间单位也发放了最低工资,孩子出生后肖某夫妻仍然也是在单位宿舍居住。2010年元月,肖某夫妻带着还未上户的婴儿回到老家时,不幸在街上发生车祸,出生不到四个月的婴儿当场死亡。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对于未及上户婴儿的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双方产生争议。
评析:
一、理由同第一种处理意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如要按城市标准计算,受害人要么是城镇户口,要么是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本案中死亡的婴儿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本案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二、生命无价,单靠金钱是无法衡量生命的价值。因此,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的赔偿,主要是想通过金钱来达到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或弥补。我国在此方面立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想通过一定的标准来对死者近亲属进行经济补偿。这个标准主要以死者生活所在地的经济水平为准,辅助以死者本身的经济创造能力。根据此立法目的,死者是城镇户口或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也就不难理解了。又因为要考虑死者本身的经济创造能力。因此,当死者年龄达到六十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将适当减少。
综上,本案中,该婴儿即没有城镇户口,又没有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本身只有四个月,经济创造能力几乎为零,因此,如果要求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即不符合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也不符合该方面的立法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本案死亡赔偿金只能按农村标准计算。
如果本案中死亡的是婴儿的父亲或母亲,如果婴儿还准备跟随另一方在城镇生活,对婴儿的抚养费倒是可以考虑按城市标准计算。因为该婴儿虽没有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但由于其出生才四个月,她以后也准备在城市生活,按农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明显不公平,不符合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