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保姆服务将有法保护
www.fjsen.com 2011-05-03 09:54 来源:人民日报
我来说两句
不得随意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
对消费者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征求意见稿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消费者到家庭服务机构聘用家庭服务员时,应持有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登记表,交纳有关费用。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重要疾病的,应当告知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员,并如实登记。
征求意见稿明确,消费者应当保障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尊重家庭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约定提供食宿等条件,保证家庭服务员每天基本睡眠时间和每月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对家庭服务员有谩骂、殴打等侵权行为,不得拖欠和克扣家庭服务员工资,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未经家庭服务员同意,消费者不得随意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如需增加须事先与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员协商,并适当增加服务报酬。
消费者对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家庭服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家庭服务机构更换家庭服务员,包括不符合本办法及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经相关各方同意后,与家庭服务员到家庭服务机构办理解除手续。家庭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包括: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不履行的;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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