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 年8月31日,感情失和的张某和薛某在河东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当时14岁的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交付15000元抚养费至女儿可独立生活时为止;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带走个人衣物;坐落于河东区唐家口街的一处偏单归男方所有,女方借房住;今后女儿的教育费、医药费、结婚等所需的一切费用,全部由男方负担。然而,这份貌似详尽的协议书却有不尽完备的地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坐落于河北区北岸华庭的房屋以及海马牌轿车一辆都在男方名下,未进行产权变更。而那份协议书只含糊地说是“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未列出详细的财产明目,没有涉及这一套房屋和轿车。这份不完备的协议留下了分歧和“后患”。在此种情况下,2006年10月16日,张某向自己的前妻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写明:“今欠薛某500万元人民币,分五年还清。”而后,由于其没有按照欠条上的承诺还钱,前妻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他“补还”200万元人民币。
一审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出具欠条是在前妻威逼之下的“戏写”。然而,河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中,张某、薛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但没有详细列出财产明目,而且在离婚时也没有对北岸华庭的房屋和海马汽车进行产权变更,由此可以认定张某向薛某出具欠条的合理性,即以此作为财产分割的一种变通方式。张某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他和前妻之间的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张某负有依约给付全部500万元欠款的义务,判决其给付薛某主张的200万元欠款。
分析: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除继续主张自己是在被威逼下写出的“欠条”之外,又主张原审法院无权受理本案。本案中,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上诉人虽然表示其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写出的“欠条”,但是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因此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而对于河东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本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张某虽坚持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但其并没有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在二审期间提出此问题,有悖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对其撤销原审判决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张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