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下承诺不增值卖房补亏损
2011年8月17日,沈茹萍将柳亚明告上法院。沈茹萍提出,因柳亚明代其炒股,至同年8月3日,已造成自己账户内资金亏损264万余元,因此要求判令其承担经济损失384万余元(柳亚明承诺的950万元与2011年8月3日沈茹萍账户资金565万余元的差额)。
沈茹萍在法庭上出示了柳亚明的2份承诺书:一份是2011年5月31日的,证明柳亚明承诺将沈茹萍账户内的资金做到950万元,沈茹萍归还柳亚明的房产证,如亏损到550万元,则柳亚明将上述房产卖钱填补沈茹萍的亏损;另一份是2011年6月3日的,证明沈茹萍账户内资金有830万元,柳亚明承诺2个月资金增值到950万元,如果到8月3日,做不到则用房产证抵押不足的资金。
柳亚明辩解称,双方通过网络认识后,沈茹萍要求为其推荐股票,因为她人较热情,所以自己同意了。沈茹萍并未将其账户及密码告诉他,自己也没有替沈茹萍实际买卖股票,只是偶尔给她建议。同年5月中旬,沈茹萍打电话给他,称证券账户亏损,要求赔偿,自己予以拒绝。现沈茹萍出示的2份承诺书都是她和其姐先后强行闯入自己家中,威逼自己书写的,当时还强行拿走了自己的房产证。之后,沈茹萍一直威胁他,自己惶恐不安,直至向警方报案。
经庭审质证,柳亚明对沈茹萍提供的2份承诺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是在沈茹萍威胁下写的。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法院认为:沈茹萍提供的大部分证据,柳亚明对真实性不持异议,法院予以采纳。法院认可2011年8月3日沈茹萍的证券账户总资产为565万余元的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应返还249万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虽然被告在庭审中称原告从未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及密码告知被告,也未替原告进行股票操作,但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自称原告在2011年5月5日将其证券账户和密码告知被告,被告为其购买了股票,法院对被告的庭审陈述不予采信,因此,原、被告间确实曾经存在委托理财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称2011年5月31日、6月3日的2份承诺书均是在原告胁迫下书写的,但被告仅在6月17日、6月21日报警。被告在同年6月17日的报警内容为社会人员不明原因按门铃,并未提及受人威胁的情况。被告在同年6月21日报警称遭原告和案外人威胁,并被逼写承诺书,但被告写承诺书的时间为5月31日及6月3日,距离6月17日报警时间有十几天,被告也称写完承诺书后其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且原、被告间确实存在委托理财关系,因此原告提供的承诺书内容更具有可信性,法院认定2份承诺书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
被告在两份承诺书中均承诺要将原告证券账户的资金增值到950万元,说明双方有保底条款的约定。委托理财关系中的保底条款违背公平原则也违反市场基本规律,属无效条款,因此双方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也无效。所以,该证券账户的资金总额应当恢复到原告未委托被告进行证券账户操作之时。
被告承诺的120万元的增值部分,因原、被告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该约定也属无效,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柳亚明应返还原告沈茹萍249万余元;驳回原告沈茹萍的其余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化名)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