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您认为这一规定有何积极意义?
蒋月娥:防治职场性骚扰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重要内容。《特别规定》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近年来,女职工因不堪忍受上司或同事的性骚扰,愤然辞职或提起诉讼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华坤女性调查中心关于性骚扰问题的调查表明,50%的性骚扰来自于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职场性骚扰一般比较隐蔽,而且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它给女职工带来精神上的恐惧、焦虑、耻辱及其他的精神压力,严重地影响了女职工身心健康,给正常劳动带来障碍。同时,性骚扰事件的发生也会破坏和谐、融洽的工作氛围,造成工作环境的恶化。
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从国家法律的层面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了国家反对性骚扰的态度,但没有对用人单位的职责提出具体要求。
实践中,在内部规章制度和投诉机制较为完善的单位,性骚扰可以得到有效地避免或减轻,女职工权益也能得到合理伸张。相反,在一些法制意识淡薄、缺乏有效工作机制的地方,不仅性骚扰事件容易发生,而且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明确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职责,对于营造安全、友好的劳动环境,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您认为,用人单位该如何防治职场性骚扰?
蒋月娥:防治职场性骚扰从根本上说可以净化工作环境,建立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首要责任,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性骚扰防治工作:
一是将防治职场性骚扰的规定纳入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哪些行为构成被禁止的性骚扰行为,表明单位反对职场性骚扰的态度;
二是建立有效的举报途径及举报程序。要建立及时高效的调查程序,接到举报后要首先确定是否有性骚扰事实存在;一旦确认性骚扰存在,必须给予骚扰者严厉的单位内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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