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建立受害人信息保密以及防止报复等处理程序,认真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四是告知女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报案,使其尽快得到法律、心理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五是加强对广大职工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制意识、平等意识,提高女职工防范性骚扰发生的意识和能力等。
记者:《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今后的工作中,妇联组织将如何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蒋月娥:全国妇联一贯高度重视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促进就业中的男女平等。在《特别规定》制定过程中,全国妇联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组织和广大女职工的意见,多次向立法部门协商提交建议。下一步,全国妇联将和全国总工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特别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法规的各项内容落到实处。
一要加强学习和宣传,切实提高依法维权责任意识。各级妇联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活动,全面掌握《特别规定》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妇联组织依法承担的维权职责和社会监督责任。
二要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各方加强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加强与工会组织的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将妇女工作阵地拓展到妇女集中的商务楼宇、两新组织等,使得女职工有需求时就能找到妇联组织,得到帮助。加强与劳动、卫生、安监等部门的合作,推动职能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
三要依法履行维权职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对于违反《特别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和健康权益的,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建议,并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时答复。充分发挥“妇女之家”、12338妇女维权热线、法律帮助中心等维权阵地的功能,认真受理女职工维权投诉,积极推动有关部门解决女职工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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